123.虫视
毫无疑问那是个耻辱,家族的W点。
纵使有着令人同情、无奈与感慨的因果,但那都不是非不得已去伤人,甚至是杀人的理由。
这乍看之下是合乎社会法律和普世观点,实际上是前後矛盾有违情理和生命本能,仅为维系前者统称为「秩序」的说法。
更深入探究便可知,是想要避免自身一直以来的价值观跟内心世界崩坏的自我说服,要说是自欺欺人也罢。
试想,除去心理变态、疾病或人格观点、价值信仰错置,说到底伤人、杀人又是如何不是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呢?就连以利益、复仇、实验作为动机亦是如此。
换言之,只要主观知晓这样的行为将承担难以挽回的代价,都能一定程度的视为属於「非不得已」的范畴。